1、除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外,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
2、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4、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5、公交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6、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7、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8、城市公交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9、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修理时,未开启双闪,未在来车方向放置反光三角架或其它警告标志的。
驾驶员停车时,违反上述情况,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承担到事故责任。被交警查获还要贴罚单。
在山西省违反这“两项”要求,也会承担事故责任。
1、运载危化品、剧毒品等车辆中途停车,应当停放在空旷、安全的场所,并采取看管、隔离等措施;
2、高速公路,除应急救援车辆外,其他车辆非因紧急情况不得在应急车道停车。
注:其他各省也有自己省内的要求,详见各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或《道路交通安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