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北京交通律师网站!
北京交通律师

北京交通律师网

北京交通纠纷律师-王律师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王
  咨询电话:
   131-4680-5800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车辆的行驶速度规定
发布时间:2018-10-15         发布人:

  1、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2、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3、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4、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5、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6、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7、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北京交通律师: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