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
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我国法律规定了具体的物质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但是如果被害人伤残或者死亡,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精神和心理上的打击也是很大的,我国法律只是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并未规定详细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司法解释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同于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而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做了修改,将精神损害抚慰金与物质损害赔偿金并列规定,算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但是,在法律事务操作当中,我国法律还是没有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作出统一规定,只是个别的省份以法规的形式进行了细化。比如:
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六条规定:(一)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死者近亲属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精神抚慰金总数50000元以下的金额计算,由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二)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三)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2005年9月江苏省发布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2005年9月,江西省出台了《关于审理民事侵权案件适用精神抚慰金指导意见(试行)》。该《指导意见》具体列举了十三种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按其侵权行为的性质而定,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至五百元不等。
2001年3月,广东省下发了《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首次确立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精神赔偿制度,而且对赔偿金额未加限制和封顶。因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死亡,当事人可据此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可根据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及经济能力等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就河北省和石家庄市而言,还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因此,对于河北省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计算,石家庄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计算,其他民事侵权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计算,还只能是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综合考虑下列几种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就是要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还要考虑其在某个事件中存在多大的责任,被害人本身是否也存在责任等。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里,侵权人就是交通肇事者过错程度,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里划分的责任来确定的。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比如造成伤残,要根据伤残的十个评级来确定赔偿,而且年龄的大小对于赔偿的结果也会有一定的影响。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同样的一个交通事故,如果肇事者是明星,那么赔偿额动辄就会几十万上百万,因为他们的经济承担能力较强,赔偿额就相应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