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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机件不符合规定 保险公司赔偿50万
发布时间:2018-11-15         发布人:扬子晚报网

原标题:机动车机件不符合规定,保险公司赔偿50万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马文雪 记者 于英杰)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合计赔付原告代某已经发生的医药费损失508083.58元。

       2017年8月24日,涂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中港路与黄泗浦路交叉路口时,与代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并碾压代某双腿,造成代某受伤,住院治疗支出医药费508083.58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涂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经由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未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代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涂某及相应保险公司赔偿其因本案伤害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抗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三者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其只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对此争执不下,引起本案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涂某系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以致发生本案交通事故,但以上检验不合格,系交警部门为确定事故责任而对该车进行的检验,并不等同于被告人保财险南阳分公司所称在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的该项抗辩,法院无法支持。

法官点评

       虽本案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驾驶人员不能因此放松对车辆安全性能的重视,在驾车上路前,应当对车辆制动、灯光等基本性能确认安全后方能上路行驶,这既是对其他交通参与人负责,也是对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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